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裁判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計畫 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 費用。 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 三、裁判證申請補發、換發。 四、持有國外裁判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 五、裁判之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 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
配合第九條規定已簡稱本部,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