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裁判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計畫
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
    費用。
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
三、裁判證申請補發、換發。
四、持有國外裁判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
五、裁判之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
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
〔立法理由〕
配合第九條規定已簡稱本部,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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