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發給專業
人員證書。
前項學科、術科測驗之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
年。
第一項專業人員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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