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及依核定之計畫所需經費
,核給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並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整併移列。
二、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修正,受委託案件計畫於核定後核給全部或一部
    之委託款,並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併入本條規定,以明定委託
    款得核給全部或一部;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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