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及依核定之計畫所需經費 ,核給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並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整併移列。 二、配合本條例第十一條修正,受委託案件計畫於核定後核給全部或一部 之委託款,並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併入本條規定,以明定委託 款得核給全部或一部;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