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訂定,於一
百零六年六月二日發布施行。為配合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運動產業
發展需要,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並促進
國際相互承認,以作為民間單位人才培訓、延攬及能力鑑定之參考。(第
二項)前項委託或輔導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
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新
增有關民間機構辦理職能基準得以委託方式辦理,並授權教育部(以下簡
稱本部)就委託部分訂定相關規管事項,爰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
基準辦法」。(修正名稱)
二、得受本部委託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本部得終止委託及對於已撥款者之處置。(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民間機構欲辦理公告以外之基準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