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由具第
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課程內容專業之該教育階段合格
教師擔任;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全民國防教育人員,由該教育階段合格教
師擔任。
前項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師資不足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
修學校,得由經本部認可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擔任;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得由前開軍訓教官協助教學。但第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所定護理相關課程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得由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
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介派之護理教師擔任。
軍訓教官擔任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培訓,由國防部會同本部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整併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合格師資
授課」及「師資不足」二種情況分列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全民
國防教育人員資格。
三、第二項說明如下:
(一)經本部認可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並未區
分教育階段,爰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教育階段,「得由前款人員協助教學工作」並無限於現行
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必要,爰修正為得由經本部認
可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擔任或協助教學工
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具全民國防教育
科目(課程),得由軍訓教官擔任教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無全民國防教育之科目(課程),採各科目中融入全民國防
教育概念方式進行教學,爰由各科目教師負責教學,並得由軍
訓教官協助之。
(三)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仍應以合格師資為主,高級中等學校「全民
國防教育科」合格師資刻正由本部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
防教育科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培育中,預計儲備合格師資四百
名,以銜接軍訓教育教學工作。
(四)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護理教師配合課程設計,教授第三條第一項
第四款「防衛動員」之「護理」課程,內容為創傷處理與包紮
、戰場急救及基礎救護等,爰於但書中明定上述護理相關課程
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得由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
遴選派任遷調辦法介派至學校之護理教師擔任。
(五)至於高級中等學校之健康與護理課程由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
授課,現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已無本部介派之護理教師;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
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
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商借至各教育行
政機關服務,並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
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逐年介聘至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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