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新入監者,係指監獄依本法第十條辦理受刑人入 監,不包含本法第十七條由其他監獄移監之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監獄對於新入監者應調查其相關事 項及訂定個別處遇計畫,惟為避免受刑人於移監之情形,接收監獄另 訂定個別處遇計畫,致受刑人移監前之個別處遇計畫中斷,影響受刑 人處遇之延續性,爰訂定新入監之定義,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