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入所之收容人係共同被告
或案件相關者,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分配於不同舍房。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
    房。惟案件偵查審判之進行,係由法院及檢察署負責,有關特定案件
    之共同被告,檢察署及法院知之最詳,爰增訂本條規定看守所人員執
    行職務知悉,或經法院、檢察署通知是項情形者,應將之分配於不同
    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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