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處所為維護秩序及安全,必要時得要求受處分人穿著一定之服裝,並
得以照相或記錄其身體特徵作為辨識受處分人身分之方式。
執行處所為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得要求受處分人理剃鬚髮與沐浴。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便利執行處所之行政工作及受處分人之生活管理,宜在侵害人權最
小限度範圍內,賦予執行處所採取便於辨識之必要措施,爰增訂第一
項。
三、為維護執行處所之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執行處所得要求受處分人為
理剃鬚髮與沐浴等生活管理措施,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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