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測驗合格人員,由主辦測驗機關依成績順序,分發各監所以雇用管理僱
  員用。
  前項人員經分發後,不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應即報請撤銷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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