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紀錄及個案
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並由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認定
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始得提報假釋。
受刑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執行機關應將鑑定、評估
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出監後強制治
療之宣告。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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