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20048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2條,自109年7月15日施行(原名稱: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 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源自於八十六
年五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法
務部爰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修正發布「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
辦法」,作為矯正機關辦理性侵害強制治療處遇之依據。其後歷經多次修
正,並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為現行名稱。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
統修正公布監獄行刑法,於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項授權訂定強制身心治療
或輔導教育之處理程序、評估機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使現行強制
治療業務更臻完善,爰修正辦法名稱為「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
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要點如
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規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精簡本辦法適用對象之文字敘述,使之明確化(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執行機關應充實各項相關設施與資源(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執行機關陳報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計畫之期程(修正條
    文第五條)。
六、修正實施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外聘人員所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
    應完成之教育訓練(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適用本辦法受刑人移送執行機關進行篩選之期程(修正條文第七
    條)。
八、修正執行機關篩選評估小組、治療評估小組及輔導評估小組成員之組
    成(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增訂篩選、治療、輔導評估小組會議召開之頻率及評估之資料,並規
    定開始實施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期程(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修正執行機關送請資料予該管檢察官聲請刑後強制治療之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增訂執行機關應落實受刑人出監前資料轉銜及加強橫向聯繫(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