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監獄應派員考核外出受刑人之情狀,將其在監服刑情形告知外出目的處所
之聯絡人並保持聯繫,以協助考核及管理受刑人。
監獄應依核准外出案之性質,決定是否派員查訪外出受刑人之情狀,或請
外出目的處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或其他事項。
外出目的處所應協助考核受刑人外出時之情狀,由監獄記明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確實考核外出受刑人情狀,監獄得定期派員考核受刑人行狀。
三、敘明外出受刑人行狀考核仍由監獄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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