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200489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 條,自109年7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訂定發
布以來,僅曾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配合各檢察機關去法院化就第十
五條進行文字修正,未有重大變動。茲因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經
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為使受刑人能在半自由狀態及高
度支持機制下,以階段性的方式適應社會生活,減緩受刑人從監禁機關回
到自由社會所產生的衝擊,降低再犯可能性,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授
權就受刑人外出之資格、條件、實施方式與期間、安全管理方式、應遵守
規定、核准程序、變更、取消等相關事項訂定適當規範,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新增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規定受刑人外出之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並簡化受刑人得申請外出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訂受刑人申請外出之要式性及程序,及監督機關得不予核准外出之
    情形(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增訂核准外出之受刑人,外出時無須戒護,並得施以電子監控。另修
    正外出應遵守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受刑人外出有變更或取消之程序。並增訂緊急處分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七條)。
八、修正申請外出時間(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增訂酒精檢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授權監獄得派員前往外出處所查訪,並就外出受刑人情狀進行考核(
    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修正受刑人外出費用負擔之規定,以自付為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
十二、修正外出受刑人有正當理由遲誤回監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
十三、修正外出受刑人無正當理由遲誤回監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四、增訂少年受刑人準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五、配合本法公布日期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