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受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
假釋審查之陳述意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
分及意見予以保密,並依其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矯正機關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假釋之陳述意見,除依受
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密外,於收受資料之相關行政
程序亦應注意保密並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適
當保護措施,以維護陳述人之隱私安全,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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