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職人員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各
  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
  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
  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
  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登記為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者,仍應於辦理候選人登記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財產。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所引本法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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