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於實行後因故中止時, 應於中止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 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條次變更。 二、「投審會」修正為「主管機關」,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