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於核准公司解散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科技產業園區
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結束在區內營業、經撤銷或廢止其
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不可抗力或配合園區政策發展,致其營業額全無者,
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但已繳之管理費
,不予退還。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停業得向園管局或分局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申請免繳
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免徵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二項免繳管理費者,於復業或開始有營業額之當月起或核准停業免繳管
理費期間屆滿,立即恢復繳納管理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三、第四項後段所定「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前已核准免繳管
理費者,於核准期間屆滿後,即恢復繳納管理費」,考量現已無區內
事業適用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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