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七
年一月七日發布,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茲為明確新開發之高雄軟體園區
第二園區、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與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三園區(以下簡
稱楠梓第三園區)之管理費收費依據及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以利園區相關
業務推動,爰修正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為統一軟體園區名稱,將「高雄軟體科技園區」修正為「高雄軟體園
區」。另新開發之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及
楠梓第三園區,增訂其計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附表)
二、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放寬提升區內生活機能及勞工
福利服務之事業,其服務內容非僅限於餐飲或住宿服務。(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三、修正樓地板面積變更之管理費計算起迄時點、免計收應檢附之文件及
更正申報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四、考量實務執行,及因應廠商申請展期需求,基於簡政便民,爰修正延
展管理費繳納次數,由同一年度一次調整為同一年度三次。(修正條
文第七條)
五、為符實務及避免爭議,修正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區內事業,其獲
配之「股利收入」非屬該事業主要營業收入及管理費計收範圍,適用
免計收管理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配合業務現況,衛生保健所已去任務化裁撤,修正相關收費項目。(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