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3556004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加工出口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1月7日經濟部(87)經加字第863918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自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7年12月23日經濟部(87)經加字第8738861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 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9年12月28日經濟部(87)經加字第892587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自90年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經濟部經加字第091038363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 ,自9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經濟部經加字第092038081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3條 ,自92年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4038124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 條,自94年1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70382953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 ;增訂第2條之1條條文,自97年1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0038008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 條,自100年2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經濟部經加字第103038085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第16條、第17條、第21條、第25條;增訂第3條之1、第10條之1 、第17條之1條文,自103年5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經濟部經加字第104038237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 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經濟部經加字第1070381702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13條、第17條文;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經濟部經加字第1090460182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17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經濟部經加字第110046014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條、第2條、第8條、第10條、第17條條文,自110年3月28日施行(原名稱 :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6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 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園字第113556004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 條,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七
年一月七日發布,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茲為明確新開發之高雄軟體園區
第二園區、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與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三園區(以下簡
稱楠梓第三園區)之管理費收費依據及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以利園區相關
業務推動,爰修正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為統一軟體園區名稱,將「高雄軟體科技園區」修正為「高雄軟體園
    區」。另新開發之高雄軟體園區第二園區、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及
    楠梓第三園區,增訂其計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附表)
二、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放寬提升區內生活機能及勞工
    福利服務之事業,其服務內容非僅限於餐飲或住宿服務。(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三、修正樓地板面積變更之管理費計算起迄時點、免計收應檢附之文件及
    更正申報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
四、考量實務執行,及因應廠商申請展期需求,基於簡政便民,爰修正延
    展管理費繳納次數,由同一年度一次調整為同一年度三次。(修正條
    文第七條)
五、為符實務及避免爭議,修正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區內事業,其獲
    配之「股利收入」非屬該事業主要營業收入及管理費計收範圍,適用
    免計收管理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配合業務現況,衛生保健所已去任務化裁撤,修正相關收費項目。(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