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管團體應審慎評估及檢討內控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
責人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附表一),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前項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內部控制自主管理,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責人
須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俾及時發現內
部控制缺失,以採行改善措施。
二、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集管團體應於每
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以評估當年度整體內部控制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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