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之良善治理,依一百十
一年五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九條之一
規定,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以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
執行集管業務,同條第三項並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
程序、備查、內部控制聲明書之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
關定之,爰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其要點
如下:
一、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及
修正,實施自我監督,以健全業務運作。(第二條)
二、集管團體應分別訂定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相關管理規章。(第三條至
第五條)
三、集管團體應實施內部稽核,以確保內控制度得以有效實施,並應制訂
內部稽核之實施辦法,據以執行。(第六條)
四、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辦理稽核業務,並訂定年度稽核計畫,報董
事會通過後據以執行稽核工作。(第七條)
五、稽核人員稽核如發現缺失,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據以追蹤改善
;並規定稽核發現重大違規之作業程序,與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
關資料之保存年限。(第八條)
六、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業務時得調閱相關資料。(第九條)
七、內部控制之執行情形應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並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
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