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準則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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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
稱內控制度),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定期檢討及修
正,以健全集管團體業務之運作。
內控制度應由集管團體自行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報請著
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為使集管團體執行內控制度有所依循,爰於第一項明定集管團體建立
內控制度之目的。
二、考量集管團體為公益社團法人,基於團體自治原則,仍應適度賦予集
管團體執行業務之彈性,為衡平集管團體之自治與強化團體內部控制
機能,爰於第二項明定集管團體應自行訂定適合之內控制度,並經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及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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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應依相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並依人力規模及資源
訂定人事管理規章。
〔立法理由〕 規範及保障集管團體與會務人員間之勞雇關係,明定集管團體應依相關法
令及章程辦理人事事項,並依人力規模及資源訂定人事管理規章(如組織
規程、員額編制表、工作規則、人事管理辦法等),載明各層級及單位之
編制、職權範圍、隸屬關係及權責歸屬,以利內控制度之規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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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一、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報酬或相關費用之支給。
二、印鑑使用之管理。
三、預(決)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使用報酬專戶之管理。
六、和解金之訂定、執行及記錄。
七、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八、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前項第八款所定關係人交易,指集管團體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交易行
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申訴委員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由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所擔任代表人之法人。
三、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集管團體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
之法人。
〔立法理由〕 一、參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九條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集管團體應就印鑑
(如集管團體之大小章 )使用管理、預(決)算管理、財產管理、財
務報表編製及關係人交易等財務相關之內部控制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另考量集管團體資金流動特性,例如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報酬
或相關費用(例如出席費或車馬費)、使用報酬專戶之管理以及和解
金之訂定、執行及記錄等,對集管團體之財務亦屬重要,亦須建立管
理規章。
二、鑒於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關係人交易,宜規定其範圍以便辦理內控作
業,爰參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關係人定義,於第二項
明定集管團體與其他個體(包括法人、團體或個人)之間,若一方對
於他方具有控制或聯合控制、重大影響、為其主要管理人員之成員等
,該雙方即為關係人,其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又「交易」之定義,指
依一般社會通念下之交易行為,如買賣、委任、授權、讓與、贈與、
承攬或租賃等;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集管團體使用報酬除扣除管理費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故集管團體「資金借出」之行為本屬
禁止事項,所指之交易行為,並不包括「資金借出」,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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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應就下列業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一、會員入、退會及爭議之處理。
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收受及分配。
三、管理著作資料庫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之處理。
四、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合作。
五、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研究發展。
七、其他業務事項。
集管團體如無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事項者,得免予訂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集管團體應建立業務管理規章,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之「會員入、退會及爭議之處理」,例如本條例第十二
條相關會員入會、著作財產權審查及退會事項、第十四條簽訂
管理契約、請求分配使用報酬及繳納管理費、會費事項之審核
及記錄、第二十條會員爭議之處理等。
(二)第二款之「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收受及分配」,例如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相關使用報酬率訂定事項之審核及記錄、第二十六條
暫付款、第二十七條資訊提供、第二十八條個別授權契約、第
二十九條概括授權契約、第三十八條使用報酬收受及分配等事
項之審核及記錄等。
(三)第三款之「管理著作資料庫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資訊之處理」,
例如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著作之管理資訊、第三十八條使用報酬
收受及分配等事項之相關資訊處理及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相關資訊處理事項
等。
(四)第四款之「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之合作」,例如本條例
第三十條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及其他集管團體
間自願合作相關財務收支事項之審核及記錄等。
(五)第五款之「國際交流及合作」,例如交換資訊、合辦會議或研
討會、締結互惠協定及其他國際交流活動等,且不僅限與國外
集管團體之交流合作。
(六)第六款之「研究發展」,例如對法令及授權模式研究、線上授
權或使用報酬分配等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技術研發、資料庫試
作與測試及其相關財務收支事項之審核及記錄等。
(七)第七款之「其他業務事項」,指集管團體執行業務有實務運作
需求時可予以納入,爰予明定,以落實業務之管理。
二、考量營運規模較小之集管團體可能無與國內其他著作權集管團體合作
、無國際交流及合作活動事項或未進行研究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得
免予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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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應實施內部稽核,以檢核內控制度之落實情形,確保內控制度得
以持續有效實施。
前項內部稽核應訂定實施辦法,並至少包括內部稽核之目的、組織、權責
、稽核項目、期程、程序及執行方式等項目。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酌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集管團體應實施內
部稽核之目的,確保內控制度得以有效實施。
二、第二項參酌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集管團體應訂定內
部稽核實施辦法,包括內部稽核之目的、組織(包含隸屬於董事會內
部稽核單位之設置及人數等)、權責、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執行
方式等,據以規範內部稽核工作執行之相關程序,使內部稽核作業有
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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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業務,並依前條實施辦法,訂定年
度稽核計畫。
前項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據以稽核集管團體執行內控制度之
情形;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之稽核人員得由會務人員兼任,或委任非辦理集管團體該年度查核
簽證之會計師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參酌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明
定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辦理稽核業務,並依前條實施辦法及風險
評估結果訂定年度稽核計畫,以瞭解集管團體內部控制之執行情況。
又為避免稽核計畫偏離稽核目的或遺漏高風險項目,爰明定集管團體
稽核計畫訂定及修正均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鑒於各集管團體有不同程度之業務量,考量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業務之
成本效益,爰於第三項規定得指派會務人員兼任或委託會計師擔任稽
核人員。另為讓集管團體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具獨立性,並規定由會計
師擔任稽核人員時,應限於非辦理該年度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避免
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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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於稽核時,如發現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
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
為止。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應將前項稽核報告送董事會,並提供各監察人查閱。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
報告後十日內,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處置。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酌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明定稽核人員就所發現
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於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並檢附
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二、第二項參酌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集管團體稽核人員
向董事會負責,其作成之稽核報告應送董事會;另監察人依本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可監察集管團體之財務、帳冊、文件及其他章程規定事
項,該等事項亦為內部稽核內容,宜讓各監察人瞭解稽核報告內容,
故規範稽核報告陳送董事會時,並應提供各監察人查閱。又為使著作
權專責機關及時瞭解或處理集管團體內部控制缺失情形,明定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報
告後,立即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
三、為便於日後之追蹤與查考,爰於第三項明定稽核文件之保存期限至少
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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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業務時,得請會務人員提供相關帳冊、憑證
、必要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立法理由〕 為使集管團體稽核工作順利進行,參酌學校內控制度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明定稽核人員可調閱所需之文件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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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應審慎評估及檢討內控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
責人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附表一),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前項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內部控制自主管理,爰於第一項明定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責人
須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俾及時發現內
部控制缺失,以採行改善措施。
二、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集管團體應於每
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以評估當年度整體內部控制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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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準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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