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商業遷址登記時,應檢具第六條第四款文件及下 列文件,向遷入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商業辦理前項登記,其名稱如與遷入地已登記之商業相同時,應由遷入地 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