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241058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 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055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 ;並自98年4月1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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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186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 6條、第15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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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902426850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 、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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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00242621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5條,增訂第1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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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30240167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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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502425880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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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0304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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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80242490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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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10241058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 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
,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為因應電
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促進行政作業之效率,以提供更多元之商業登記送
達方式,不再侷限於紙本形式,爰增訂本辦法第二條之一,有關商業所在
地主管機關受理商業登記申請案件時,其應送達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公文書
,得以電子方式作成及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公文下載平臺,並
於商業或其代理人至該平臺下載電子公文時送達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送達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電子方式作成及
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公文下載平臺;該電子公文經商業或其代
理人下載者,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送達前,須經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項送達之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商業或其代理人下
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商業或其代理人未於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傳送電子公文至電子公文下載平
臺後五個工作日內下載電子公文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取下該電子公
文,改以紙本公文送達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電子化政府之政策目標,提升行政作業之效率,商業登記案件
    之公文,除以現行書面郵寄方式送達外,亦得以電子文件送達,爰增
    訂第一項。
三、主管機關為電子送達者,因不另行寄送紙本公文,為保障商業之權益
    ,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為電子文件
    送達前,須經商業或其代理人之同意,爰為第二項規定。
四、有關電子送達時間,參考電子簽章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
    定商業主管機關電子送達時間之認定標準。
五、為兼顧商業之權益,並避免衍生其他爭議,如商業或其代理人未於五
    個工作日內於電子公文下載平臺下載電子公文者,即以紙本公文送達
    ,以確保商業能收到商業登記的公文,爰為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