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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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商業登記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現行法規)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
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