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
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有限合夥網站公示資料,每一有限合夥應繳納
規費新臺幣十元。
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移列,修正如下:
(一)為明確區別本條與前條之規範事項,爰明定申請人欲申請「特定
有限合夥」之文件資料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至於申請人未指
明申請特定有限合夥之文件資料,而係設定「一定條件或範圍之
有限合夥」,向主管機關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提供其
相關網站公示資料時,則依本條規定辦理。
(二)因應電腦技術進步,刪除電腦基本抄錄費之收費規定,而改以每
一有限合夥計算收費方式,並將現行條文規定之抄錄方式,修正
為「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以符實際。
(三)另將現行條文規定之各款資料,修正為「網站公示資料」,以資
簡潔。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實務上申請提供資料時,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
機關將負擔相關人力、經費及郵寄費用等成本支出,爰明定應另收取
處理作業規費新臺5幣五十元。
三、為簡化繁雜之費用名目,爰將「抄錄費」修正為「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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