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8024328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業

立法總說明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訂定發
布,訂定後已逾三年,經檢討不合時宜之收費項目、簡化繁雜之費用名目
、明確規費計收之方式及提升電子化政府之服務,以落實簡政便民,爰修
正本準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繁雜之費用名目,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二條)
    。
二、為符合有限合夥實際籌資情況,將有限合夥設立之收費基準修正為以
    實收出資額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確規範申請特定有限合夥之查閱、影印與郵寄服務處理作業規費計
    算標準,刪除不合時宜之審查費收取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
    文第九條)。
四、因應電腦技術進步,刪除電腦基本抄錄費之收費規定,而改以每一有
    限合夥計算收費方式,明確規範郵寄服務處理作業規費計算標準,並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新增因法律變更須申請登記者之免繳規費情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