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檢驗不合格之樣品,由報驗義務人於接獲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領
回,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重新報驗、退運、銷毀或其他處置。
未依前項規定領回之樣品,由檢驗機關(構)自行處理。但樣品保存期限
未達三個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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