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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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商品檢驗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現行法規)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
  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