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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 或取消優待: 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 二、用電場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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