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電力機構得拒絕優待
或取消優待:
一、用電戶與第三條規定之範圍不符。
二、用電場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三、拒絕電力機構用電優待付費調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