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得憑
撫卹令及戶口名簿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優待付費。
〔立法理由〕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檢視本辦法具歧視性
文字,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者」之「障礙」用
詞,將「傷殘」修正為「傷障」,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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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
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立法理由〕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配合修正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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