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促進長期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將固定資產投
資計畫分為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兩類,計畫型再分為繼續計畫與新興計畫
兩種,並各依計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
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非計畫
型逕依性質分析,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繕具三
份,於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秘書處、研考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銀
行及經建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所列新興計畫,並應附具各該固
定資產投資計畫;繼續計畫之有重大變更者亦同,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
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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