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審辦法,呈報行政院
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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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預算中,關於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核定之事業計畫,就其所管事業,分
別指示所屬各機關擬定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
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算。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之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
及必需之費用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標準;其應適用成
本計算者,並應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
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如左:
(一)盈餘分配程序: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繳納所得稅。
丙、提存公積金。
丁、撥付股息。
戊、分配股東紅利。
己、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程序:
甲、撥用未分配之盈餘。
乙、撥用公積金。
丙、折減資本。
丁、股東出資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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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科目及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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