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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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060年12月17日
  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審辦法,呈報行政院
  核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
  附屬單位預算中,關於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核定之事業計畫,就其所管事業,分
      別指示所屬各機關擬定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擬編預算。
  二、營業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
          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算。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之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
      及必需之費用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標準;其應適用成
      本計算者,並應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
      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如左:
    (一)盈餘分配程序: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繳納所得稅。
          丙、提存公積金。
          丁、撥付股息。
          戊、分配股東紅利。
          己、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程序:
          甲、撥用未分配之盈餘。
          乙、撥用公積金。
          丙、折減資本。
          丁、股東出資填補。
  預算科目及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2.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廢止 (現行法規)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
  盈虧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
  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
  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