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七條及八十二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之編審(為簡便
  計,以下簡稱國營事業預算),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之。

  八十二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政策重點如下:
  一、各事業應配合經濟自由化、國際化政策,加強研究發展,改進產銷
      與管理技術,提昇服務品質,加強競爭能力,以增進整體經營績效
      。
  二、各事業應參照過去實績,衡酌擴充設備能量及未來市場需求,妥訂
      合理之產銷營運目標,據以核計收入。
  三、各事業應本企業化經營理念,在不影響產品與服務品質前提下,注
      重用人效益,精簡人力,儘量抑減成本與費用,配合收入覈實盈餘
      之估計。
  四、各事業應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縝密規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
      切實按規劃、設計、施工等進度,編列年度預算。
  五、各事業應加速公營事業民營化,積極辦理有關事業移轉作業;另對
      參加民營事業投資者,如已達成當初投資目的,應儘速收回。
  六、各事業應繼續強化環境保護,善盡社會責任,並主動規劃辦理睦鄰
      工作,加強宣導與規劃,以解決土地取得與環保糾紛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會同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
  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
  行。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
  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年八月三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
  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
  定(格式如附表一),其互有關係之各機關並應密切配合。

  各國營事業機關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本零基預算
      原則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產投資、現
      金增資、轉投資、盈餘轉增資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
      入預算辦理;非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不得
      引用預算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墊款肆應有關支出。擬編時應設置
      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事業主持人、各部門主管
      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國營事業長期計畫與年度預算配合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一。國營
      事業本零基預算原則改進預算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二。
  二、資本支出計畫: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劃分。凡屬建設新廠礦、改
      良、更新、擴充生產設備及其他雖非直接生產之投資計畫,但投資
      金額鉅大,對事業具有重大影響者列為計畫型資本支出;零星購置
      或汰換設備,無法計算投資效益者列為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型
      資本支出計畫,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與
      財力負擔及過去投資之實績,先有週詳之考慮,成本效益應作精密
      之評估,包括風險與不定性分析,分析時應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
      資料來源,並顧及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
      先順序。其財務計畫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竟低於資金成本率者
      ,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畫的社會成本
      或效益,應予計算或說明。新興重要投資計畫,並應妥訂完成後之
      經營管理方式。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從嚴核列。
  三、產銷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擴充設
      備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提高人員效率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
      ,縝密估測其量值。
  四、成本售價與合理報酬:各項成本應按變動與固定分析,凡成本在特
      定範圍內不隨業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
      定範圍內隨業務量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減者,屬變動成本。變動成
      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與生產有關的直接費用,諸如依機
      器小時或生產數量核計之設備折舊、水電煤氣費,及部分運輸與行
      銷等變動費用,應依工業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發展,訂定標準單
      位變動成本(率),並於預算表內註明。固定成本包括支援性之間
      接生產費用,諸如維護、督導、生產規劃、品質管制及一般行銷、
      管理等固定費用,應依增量成本效益分析,按部門或企業整體訂定
      適當固定金額,然後根據正常成本訂定公平售價與合理報酬。
  五、研究發展計畫:應作事先評估,注意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
      合,並考慮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依本院核定「科技研究發
      展方案」之有關規定辦理。凡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
      技術、改善製程、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
      出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行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
      費均列入研究發展費用,並編列預算。
  六、凡依預算法第三十八條及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十
      九條規定,各附屬單位預算內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虧損之由庫撥
      補額及資本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與各該主管機關所編主管歲入
      歲出單位預算列數一致,各主管機關並應負責審核。

  八十二年度國營事業預算共同項目編列標準訂定如附件三。各國營事業
  主管機關應依照上項標準及立法院審查八十一年度預算質詢時所提注意
  事項訂定其所屬事業機關營業預算編列標準補充規定分行實施,並以副
  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補充規定,不得與共同項目編列標準牴觸。

  各國營事業機關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與編列標準及行政院主計處所定之
  營業預算書表格式及營業預算科目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繕具三份,於
  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
  部。
  凡於年度內新增或換租電腦者,應於預算書內詳予註明。
  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附屬事業或作業組織,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
  ,應附送各該事業或組織之分預算。附屬事業或作業組織增資時,應經
  投資事業機關同意後辦理。

  各國營事業為執行政策,預算列有虧損者,應依下述原則處理:
  一、發生總虧損者,應詳加分析原因。如因執行政策發生虧損者,其會
      計表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虧損之發生,由於產品售價或勞務費率低於合理成本者,應於損
        益表下附註說明。
  (二)虧損之發生,由於成本增加,而增加之成本,無客觀事實之憑證
        足以劃分與辨認者,應於損益表下附註說明。
  (三)總虧損之發生,原因複雜者,可另編分析表,列為損益表之附表
        。
  二、累積虧損過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虧損填補程序辦理。
  三、為執行政策因而減少之收入,經由政府補助事業單位,或由事業單
      位支付對顧客之補貼費用者,應另設科目,並列為營業外收支處理
      。

  凡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長期債務之舉借,及資金之轉投資,
  其期間超過一會計年度者,於擬編業務計畫時,應附其全部計畫金額及
  各年度分配數額。

  為謀促進長期資源之有效配置與利用,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將固定資產投
  資計畫分為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兩類,計畫型再分為繼續計畫與新興計畫
  兩種,並各依計畫別分列,按性質別分析(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
  建築、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租賃資產),非計畫
  型逕依性質分析,擬編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格式如附表二)
  ,連同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依行政院規定格式辦理),繕具三
  份,於八十年九月十四日前送達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秘書處、研考會及財政部,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並抄送中央銀
  行及經建會。
  前項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中,所列新興計畫,並應附具各該固
  定資產投資計畫;繼續計畫之有重大變更者亦同,各項計畫有可行性研
  究報告者,應一併附送。
  國營事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製評估要點如附件四。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臺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
  二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
  十年八月三十一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
  關,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上
  述原則於九月二十六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算員額需求總表,連同各
  事業之概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
  依行政院臺七十八人政參字第四五七三七號函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
  研究、實習要點」及行政院臺(79)外字第0二三二六號函頒「公教人員
  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及旅費預算(格式如附表三
  ),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以前,併同營業
  預算審查意見書,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第二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
  應於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各國營事業機關職技訓練計畫預算及其計算方法,應依附表八所訂格式
  詳為填明,報由主管機關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彙轉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職業訓練局)初步審核,直屬行政院主管之中央銀行暨其所屬,由
  中央銀行逕送行政院勞委會審核。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應於八十年
  十月十六日以前,提出書面意見,彙轉行政院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所屬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
  ,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盈餘比率低於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預算,或
  所屬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同一附屬事業或民營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
  編列不一致者,應予覈實修正。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
  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
  算相關項目對照表(格式如附表四)各事業機關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
  預算三份,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
  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
  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十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
  行政院主計處。

  財政部就各國營事業有關資本增減與盈虧撥補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
  十年十月十六日前送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國營事業有關員額待遇、福利及出國進修、研究
  、實習計畫部分提出書面意見,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
  處,副本抄送各事業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年八月十五日以
  前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
  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

  各國營事業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
  辦法」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發包資訊軟體服務費計費要點」之規定,
  擬具計畫預算(格式如附表五),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於八十
  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第
  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六。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所屬各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彙計表
  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加具審核意見(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秘書處、研考會、財政部對各國營事業機關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
  算彙計表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明細表,中央銀行及經建會對舉借與償
  還國外借款明細表,應就法定職掌範圍提出書面意見(格式同附表六及
  附表七),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
  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有關機關對營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舉借與償還
  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
  約集各事業機關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建會、研考會、財政
  部、中央銀行舉行協調會議,並將協調結果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立法院審查上年度營業預算報告內所提注意辦理事
  項辦理情形及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六份,分別於
  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八十一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審核。
  主管機關就上項審核結果,加具意見,檢附三份,分別於八十年十一月
  三十日及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前彙報行政院。

  行政院主計處審核各國營事業所送營業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審核,於八
  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彙案編成綜計表及分析說明,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
  ,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三月十
  日以前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主計處就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所送立法院審查上年度營業預算報
  告內所提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暨政府及國營事業轉投資及受捐助基
  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彙總整理,簽報行政院後,分別於八十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八十一年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為便利營業預算全部編審作業之進行,訂定編審日程表如附表九。

  各國營事業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行政院主計處臺(73)處孝一字
  第五八六三號函規定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注意與院編預
  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誤,函送其主管機關彙轉行政院主計處核轉
  立法院預算委員會。

  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立法院報告各該機關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內容時,其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以副本抄送行
  政院主計處。

  國營事業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
  各事業機關分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國營事業營業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各國營事業機關應依業務情形
  及「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表,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
  查。
  成本性質劃分及彈性預算實施準則如附件八。
  固定與變動成本劃分方法如附件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
  預算(營業部分)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