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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憑證設置及使用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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