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系統經營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憑證設置及使用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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