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941021460號 令修正發布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2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新聞 / 廣播電視

立法總說明

為規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會計科目及財務報告等應遵循之內容,
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由有線廣播
電視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即本會另定「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及「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而為因應實際有線電視產業情
況更迭及配合本會政策,俾兼顧彈性並符合法制作業,修正上開「系統經
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及「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
本會公告之,另配合相關法規命令之主管機關及名稱修正,爰擬具「有線
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由本會公告之(修正條文第九條)
    。
二、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發布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
    十二條)。
三、配合「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之法規名稱修正為「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
    十三條)。
四、修正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本會公告之(修正條文
    第二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科目應說明其內涵、設置、分類及編號原則。
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係本會規範系統經營者之會計科目及財
    務報告等應遵循之內容,為因應實際產業情況更迭及配合本會政策,
    俾兼顧彈性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
    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
    為之替代。」爰修正第二項,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由本會公
    告之。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
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
〔立法理由〕
按原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而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目前「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爰配合修正發布
機關名稱。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資料使用電子方式處理程序者,應依經濟部發布「商業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立法理由〕
按「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業經經濟部於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修正後之新名稱為「商業使用電子方式
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並酌修文字。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
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
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係本會規範系統經營者之會計科目及財務報
    告等應遵循之內容,為因應實際產業情況更迭及配合本會政策,俾兼
    顧彈性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
    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
    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
    替代。」爰修正第三項,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本
    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