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製藥工廠,以特種基金運作,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
  、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製藥工廠廠長、副廠長由本局簡任技正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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