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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第十六條(人員選用)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三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署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