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09
人,瀏覽人次:
91746820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個人助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保員、訓練員、生活服務員、照顧服務員、家庭托顧服務員或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員資格。 二、領有個人助理訓練結業證明書。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