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心理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大學院校、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課
      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三點。
  二、參加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或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
      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四點,其他作者
      積分二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八點;擔任主持
      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四點。
  三、參加國內相關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
      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者積分二點,其
      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場積分四點;擔
      任主持人、引言人或評論者,每場積分二點。
  四、參加區域醫院以上醫院每月或每週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行教學
      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每次辦理執業執照更
      新時,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六、在大學院校講授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專業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每學年至多以二十五點計;擔任新進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臨
      床實務訓練之督導或臨床心理、諮商心理實習課程之督導者,每小
      時積分一點,每年至多以二十五點計。
  七、在國內外醫學會、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雜誌發表有關臨床心理學、
      諮商心理學論文或出版專業著作者,每篇論著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
      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七點,其他作者積分四點;發表個案
      報告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六點,第二作者積分三點,
      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相關學位之相關課
      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年以二十五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第一項各款
  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之採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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