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金,訓練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職訓中心或榮服處
之查訪,並應提供查訪所需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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