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謝函、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頒給匾額。
三、減免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費用。
四、展覽時標示具名簡介。
五、公布捐贈事蹟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網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獎勵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捐贈複製品或薦報珍貴文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且完成捐贈者,
得參酌第一項第一款方式獎勵之。
第一項獎勵方式,必要時得併用之。
〔立法理由〕
一、鑒於多元獎勵方式有助於提升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之意願,爰參
    考故宮博物院、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宜蘭縣史館及中央大學圖書館等
    捐贈獎勵做法,於第一項增列發給謝函、展覽時標示具名簡介,以及
    公布捐贈事蹟於本局網站等方式。
二、考量捐贈者如有不克捐贈原件,惟基於檔案內容之重要性,願以複製
    品提供者,或廣納多元管道以知悉珍貴文書訊息,爰針對捐贈複製品
    及薦報珍貴文書者,增訂第三項獎勵方式。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
    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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