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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區漁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將查對 結果提報理事會;其涉及會員資格之得喪變更者,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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