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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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制定依據

1. 漁會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左列資格之一
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或乙類會員:
一、甲類會員。
  (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二、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
        作者。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業勞動者,經其法定
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區漁會為甲類會員。
當地未設區漁會之漁民,得加入鄰近之區漁會為會員。
遠洋、近海漁民得加入其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為會員。
漁民不得參加二個以上區漁會為會員第一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漁會會員資
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漁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年齡未滿二十歲者,無本法所定之選舉權及被
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