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後,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交由承保保險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保險費補助,得於投保時併同申請。
申請保險費補助有文件不符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承保保險人應通知
要保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
〔立法理由〕
為扣合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實務,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況請申請人提供所
需文件,爰新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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