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
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
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其保險商品由保險業或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報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應於送審前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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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
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
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
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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