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115064796號令修正發 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4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穩定種植釋迦農民之收入,辦理釋迦收入保險,於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七月八日。茲為配合保
險費補助作業實務需要,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有關保險費補助申請人應附文件,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因應一百十一年度將鳳梨釋迦原有成本型及收入型二種型態保險整合
    為一張收入型保單,針對鳳梨釋迦百分之七十保障方案之保險費補助
    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七十。(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因應補助程序實務作業之需,規範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協助核撥
    補助款。(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四、就不予補助情形,有關農作物種植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具體規
    範其範圍態樣。(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修正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後,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交由承保保險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保險費補助,得於投保時併同申請。
申請保險費補助有文件不符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承保保險人應通知
要保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
〔立法理由〕
為扣合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實務,主管機關得視個案情況請申請人提供所
需文件,爰新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主管機關得補助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
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但投保鳳梨釋迦保險保障程度百分之
七十者,得補助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補助保險費之釋迦保險
,主管機關補助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因應一百十一年度將鳳梨釋迦原有成本型及收入型二種型態保險整合為一
張收入型保單,並提供三種保障方案供農民選擇,其中百分之七十方案與
一百十年成本型保險保障程度相當。為避免農民自付保費較一百十年大幅
增加,提高農民投保誘因,針對鳳梨釋迦百分之七十保障方案之保險費補
助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七十。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
    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臺東縣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財團
    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費補助實務程序,由主管機關核撥保險費補助款予農險基金後,
由該基金撥付予保險人之程序,酌修第二款文字。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農作物種植之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其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
三、要保人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八條不予承保之情形。
〔立法理由〕
就農作物種植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具體規範其範圍態樣,修正第二
款文字。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
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修正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