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申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應對取(抽)用之水源, 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 同意文件。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規劃取(抽)用地面水、地下水 ,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層(盤)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