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開發單位申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應對取(抽)用之水源,
  與其他標的用水比較分析其相關性及影響程度,並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
  同意文件。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規劃取(抽)用地面水、地下水
  ,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層(盤)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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