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影響評估法 中華民國083年12月30日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楊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趣。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
  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
  之,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