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
六、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七、溫室氣體抵換執行情形,應敘明以下事項且提出佐證資料:
    (一)抵換來源類型:包含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取得之減量額度
          或減量效益。
    (二)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帳戶核撥情形。
    (三)抵換數量。
〔立法理由〕
執行報告應包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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