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氣候變遷因應法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現行法規)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
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
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前項一定規模、增量抵換一定比率、期程、抵換來源、繳納代金之申請程
序、代金之計算、繳納期限、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降低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
    爰於第一項要求達一定規模者應進行一定比率之增量抵換,並考量增
    量抵換可能遇有困難,規定得改以繳納代金相關規定,保留執行彈性
    。
三、第二項規定增量抵換、繳納代金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
    機關訂定之依據。